法律问答

去年10月进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上未写明工资多少,另签了薪酬确认单,单位有盖章。今年10月中旬单位告知我工资结构性调整,并且10月份的工资就要进行调整,目前还没有发放。最近找我谈过一次话,调整工资理由很多,并且是根本性变动,问我是否同意,我没有答应。想请问律师,是否我不同意,他就无法私自降薪?一旦降薪,我是否在可维权范围内?最近我已经在收集证据中,工作期间一直有索要工资条,但公司巨不执行,昨天刚拿到一年以来的工资单截图,发现承诺我年初开始交的公积金实际并没有交,给我的工资条上每月绩效扣款不清,缴纳保险明细也不清楚,而且发现社保也漏交2个月。工资单与银行流水明细不符,我是否可申请劳动仲裁?目前还需要搜集哪些有利证据?

仲裁
2018-12-07 08:32: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公司不补缴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工资里面不可以包括保险等社会福利。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这六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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