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4年9月与对方分居,并且没有任何联系!对方写了离婚协议,我方未签字,也未向任何机构申请!有一孩子,男!现在跟我!多久后我们才算自动离婚?如果对方在这段时间内结婚是否是重婚?离婚后对方是否要承担孩子抚养

离婚
2018-12-07 15:39: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无自动离婚一说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离婚与子女】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所得财产原则均分。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5、【损害赔偿】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承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是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
    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否则,影响子女健康的应不予准许。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是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方式。
    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三是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期限。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 分居不是婚姻自动解除的条件,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形。分居是指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婚姻法上分居的概念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导致分居,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须满两年。
    从法律实践来看,由一方举证双方因感情原因造成分居很困难,法院在审判中对于第一次离婚没有法定的感情破裂证据,仅提供分居的证据,一般也很难判决离婚婚,但作为想离婚一方,提供以下的分居证据,会对离婚有一定帮助:
    分居的证据:
    1、 双方签订了分居协协议且实际上按协议分居了,
    2、 另一方在外租房的协议。
    3、 在外租房的小区物业公司的证据或当地居委会及公安机关的证据(一般这些单位不会出的,因为你是一个人住还是几个人住,他们不可能知道)。
    4、 证人证言,但这些只能作为辅助证据,因证人证言客观性不强,有可能说假话的。
    还有,就是证人不可能每天清楚双方是否住在一起。
    5、 与对方的谈话录音、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能证明双方分居的证据。
    6、 若对方到你的地方骚扰,保留好骚扰的证据或报警的回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