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年的合同期间,没有约定试用期,现在已经做了两个多月了,上司一个月前通知解雇,可以请求赔偿吗

2020-12-02 01:52: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但是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因为即使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就仍受法律保护。
    而企业要想终止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就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
    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
    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
    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 看单位是以什么理由辞退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说明辞退的理由,若是非法辞退的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
  •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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