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的拆迁,说是36个月的过渡期,应该在12年内交房,向合同说明违约的情况,每半年以20%的违约金执行,现在开发者说违约金已经关闭,现在老房子还没有拆除,还站在原地。 我急着用房间,现在只能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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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盘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3.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
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若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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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问题解决了,房贷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委托比较复杂,三言两语难以说清,最好带上材料面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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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交房条件可以要求整改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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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