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的是关于下班途中意外扭伤脚,没法正常去上班,老板不给工资,还让我赔偿的问题,我下班途中崴伤脚第一时间告诉老板了,老板让我在家休息,她不信。我也给她发了照片和片子,说让我在家修养一段时间,我这边要我的工资她不给,因为我并没有余钱来治疗,正常25号开工资,到现在已经上了14天,我要我的工资我花我自己的钱我总比借钱花家里人钱强吧,老板让我花家里的,我也挺大的也有脸不想花家里人钱了,后来老板让我七月份上班,工资七月份给我,我就说工资一月一结的,哪有拖那么久,她就说没满一个月没法给我结工资,我说你要怕我突然不干不还有押金五百压着么,她又说我突然不去让我赔偿她损失,我是图片崴伤的也不是我掌控

2018-12-08 09:15: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申报地点: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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