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下,别人借了我30000元,2014,-1-20号借的,当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在借条上,还款日期那一项别人填写了2014 3 然后划掉了,有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字,按手印,2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这2个人消失了很久了,我现在怎么办,借条有效期是多久啊?

2018-12-09 08:25: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首先要确定你们的担保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一般情况下如未明确注明是一般保证的,都是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就你的情况来说,债权人必须在2012年11月27日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责任免除,所以他在11月16日给你们发律师函主张权利,他的目的是中断时效,在2年内都可以要求你们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你们代其偿还了该借款,可以向企业追偿,虽然企业现在无财产,但必须固定你们的债权,在其有财产时可以申请执行。如不起诉固定债权,很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 借条上就有个担保人签名,到还款日借款人还不了钱或是借款人找不到了,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
      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属于对债务提供保证,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并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还款日期到后,如果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即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借条上就有个担保人签名,到还款日借款人还不了钱或是借款人找不到了,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
      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属于对债务提供保证,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并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还款日期到后,如果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即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因债务人死亡,借条过期,债权人须按约定担保期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没有明确约定的,须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过了6个月没有提出主张视为担保责任消除。
      按《担保法》规定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