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亲属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交警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我方无证摩托是次要责任,我方目前是住院养伤,对方只是车损,对方好像是全保,一直没出面,目前住院费用是我方垫付,请问接下来怎么办?等出院吗?对方会不会取了车就什么事情也不过问了,我们的赔偿找谁要

2018-12-09 12:14: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发生医疗费纠纷:首先是医疗机构要先抢救,其次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1万元),也可以协商由对方先行垫付,当然己方也可以垫付,最后凭医院发票要求赔偿,如果对方垫付的,可以在以后赔偿款中扣除,都没有的,还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 你好,肇事司机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直接起诉即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且先由对方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超出数额再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承担。
    你只管后续治疗,收集票据,到时一并起诉就好。
  • 交通事故住院费用承担不了找什么机构帮助,因家庭生活因难,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可以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警察大队进行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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