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在看守所待了37天,检查院不批捕,第37天下午公安局死劲打电话给我家人让交一万块钱办理取保候审!后来把钱打了过去!到了晚上7点半样子把我从看守所带出来去公安局做了个简单笔录!也没细说什么就让我走了!并让我电话保持畅通,随叫随到!交钱了没给收据,也没给其他什么,把我手机也收掉了!钱是打在了他说的一个银行卡上!这样办理取保候审合理吗?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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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保候审要满足以下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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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申请办理,关键看是不是符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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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并不是无罪释放,在取保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如果确有犯罪事实的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作为受害人,只能等待公检法机关对诈骗犯做出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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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