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91年参加工作,进入甲公司(国营),2000年准备结婚时向公司申请婚房,公司以已取消福利分房为由,分给我一间单身宿舍(95年建造使用的房),一直租住到现在,其间,甲公司于04年改制,我于06年离开甲公司,未得到任何补偿,08年1月我住的房被划分为拆迁房,08年5月评估报告是以我的名义评议,现在甲公司以我未交房租为由(交至08年4月,后来交房租甲公司拒收)要收回房,并于今年6月给拆迁办通知,让拆掉我的住房,我于6月18日拆掉空调去维修,拆迁办于6月19日拆掉我的电表,6月22日去拆迁办交涉,拆迁办给我看通知,有一份解除租赁和约,在此之前,我从未看到过,也没有我的签名,这算是伪造的吗?拆迁办趁我不在的情况下,拆了我的电表,他们有责任吗?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可以享受房改政策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