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买生育保险第12个月生小孩,算买满一年吗?(生前已有12个月的缴费记录)我从2010年2月开始交社保(内含生育保险)到2010年10月,一共交了9个月。然后,公司把我的社保停了一年。到2011年10月,11月,12月,公司又给我交上社保。也就是说我一共交了12个月的社保。我是在12月26日急诊剖腹产生的宝宝。最后一个月,也就是12月份的社保,我公司12月13号缴纳,在广州市社保网上的记录也是12月13日到账。然而,我们去申请生育津贴的时候,社保局居然说,还没有买满一年,小孩必须至少在一月一日出生才可以申请。我很不解,在生小孩前,我们已经缴满一年了啊?或是说在社保局生育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查询那里已经有12个月的缴费记录了。为什么社保局硬说未满一年不予申请津贴呢?这一年是什么概念?我是不是有权利拿到这个生育津贴?或者说我有没有别的办法,比如将那一年空缺的社保补交上,再申请生育津贴呢?(我们缴纳的是广州市社保)

妇幼权益
2018-12-09 20:30: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社保补缴所需的材料:
    (1)各地区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补缴的时间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来说,补缴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体所需材料,建议登陆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或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
  • 生育保险时间累积满一年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可以进行生育的医疗报销。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 补交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保局责令其限期补缴。用人单位补交的,只需要补交其应当负担的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劳动者负责补交。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具体可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部门申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