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案情:

被告1为被告2的子公司(老板为同一个人),被告1没有独立财务,财务全由被告2接管,告发前,每月工资以被告1和被告2的名义共同支付给原告。现被告2在未结清欠款的情况下,被被告3所收购,成立公司为被告4。2013年3月,原告与被告1签订劳动合同,从2014年4月开始,被告1拖欠原告工资不发,原告在当地提交仲裁,仲裁判决被告1在1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被告1未按仲裁结果执行。

请问:原告如何讨回工资?

被告1:视通时代(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2:福建视通光电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3:福建中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4: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本人

仲裁
2018-12-10 03:52: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的责任】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也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 在有关工资的劳动裁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如果公司未到法院起诉,劳动者可持裁决书、执行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去法院申请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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