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9年2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右手骨折,有内固定。2009年3月15日出院,2010年5月鉴定为十级伤残。到今天我的骨折内固定都没有取,我想向人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请问过了诉讼时效吗?

2018-07-14 15:58: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应该从接到事故认定书次日开始计算,但是如果申请了交通队调解或者对方一直在支付费用,处在协商解决过程中时效可以中断,但是要有证据,如果掌握不好,很可能超过诉讼时效。而且从执行方面考虑,还是应该治疗终结后尽快起诉。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交通事故的赔偿期限最长是3年,但是如果伤势不重且已经出院就没必要拖了,交警那边要自己去催的,伤者出院后交警会根据实际情况调解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等内容,等裁决和正式的调解书拿到,就可以去保险公司索赔了,但关键的是调解期间要通过交警向对方索要住院期间的一切病历资料、发票原件和身份证明,一旦调解结束,再要资料就难了,而保险公司不见医疗票据原件和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复件)是不会赔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若干解释》中明确指出,事故中的受害人提起对车主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支持。注意这里面的措辞,2个含义,第一,伤者可以告你,因为你是车主,虽然并非实际驾驶员,但需要与驾驶员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假设驾驶员无能力进行民事赔偿的话,要由你来赔。看起来不合理,但对伤者是一个保护。第二,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不是必须支持,这里面就要看对方有没有把你姐夫列入被告了,如果列入了,那你就可以在质证的过程中阐明自己的观点,自己并非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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