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12年到沧州,就在沧州这边一个北京华睿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工作,这个公司总公司在北京,沧州这边是分公司,当时给宏宇城和裕达房地产的御湖公馆项目代理销售楼盘,2013年底,我就一直在裕达房地产这边的御湖公馆项目当销售,工资的结算就是基本工资加佣金,业主签订合同回款之后就给我提佣金,裕达房地产是沧州本地的公司。

2015年的5月底,我就不再这个北京公司干了,因为公司还扣押着我的保证金,还有佣金,共计4万多元,当时公司给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签字之后邮回北京总公司了,工资一直也是裕达房地产给北京公司结算好,把我提取的部分相应的多少,再从北京公司打到沧州财务,沧州给我发工资,因为佣金和保证金没有给我结清,我离职的时候没有在解除劳动合同上面签字。这三个月一直给沧州分公司,北京总公司的老总打电话,说给我钱,可是一直在推。我现在想咨询下,如果我使用法律途径,怎么能要回我的工资,我去劳动仲裁,我在沧州这边可以起诉吗?

仲裁
2018-12-10 12:54: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由于双方没有签定劳搜索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又极力否认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相应的举证便较难实现。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求助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请求他们调查此事,取得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同时进行工伤鉴定,取得该事故确属工伤事故的证据,以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
    在证实确属工伤事故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负责支付伤、残劳动者的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是否有劳动关系,法律上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属于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或者称间接劳动关系。
    因为他既有劳务关系民事属性,也有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一般而言,《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争议的解决等事项都作了约定。
    该合同其实是劳务派遣企业基于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替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是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但基于原先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也存在约束力,因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是间接劳动关系,两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 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