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13:如因买卖双方原因最终未能完成房产过户,则此佣金无需退还。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或双方未能依本合约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违约方即时付予经济方人民币120000(房屋总价10%)作为违约金。
条款14:签署合约后。如买卖双方在未得经济方同意下协议取消本合约,则买卖双方将同时分别为本合约之毁约者并各自负责付予经济方违约金120000元。
但是我们已经付给经济方2万中介费,现在出现突发事件想要取消本合约,为何还需要支付12万给中介方呢,这个是不是霸王条款呢?这个条款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