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是在苏州农村的,2004年我们那里因为要开发建工业区,所以拆迁的.政府把我们拆迁户集中在一起建的拆迁安置小区.2004年我将其中一套1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卖给了别人,2010年7月房屋二证就要出来了,五年过去了现在的房子每平方已经升值了三千多了.所以我想违约不给过户,或者叫买房子的人再补偿我一些升值的损失. 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拆迁安置房

2018-12-10 17:43: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应根据你们协议的内容看开发商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对方有违约行为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长不得超过1年。
  • 依据《国有土地证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
    变更登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
  • 安置房需要5年的时间才可以进行过户,过户前还需要办理土地证才可以拥有全部的产权。如果需要过户,那么就需要缴纳以下的税费:
    一、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契税:房款的
    1.5%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 交易费:3元/平方米
    3、 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4、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 交易费:3元/平方米
    2、 营业税:差价*
    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3、 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4、 土地增值税:按照房管局评估价总额的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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