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发生车祸后,处理交通事故的警官有没有责任和义务明确告诉伤者方,肇事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或已经处于脱保交强险状态)?并且办案警官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打印的保单号实际上是发生车祸后肇事方补买的交强险。肇事方的保单复印件警官也并未出示给伤者方看。而造成责任认定书上的那份印有保单号的保单对于伤者方来说毫无意义。像这种情况警官算不算违规执法?我是伤者方家属,因为伤者是老人,全身多处受伤,骨折,包括头部。住院治疗后,因为伤者患有糖尿病未实施手术。出院后老年人恢复得慢。更需要有人照顾。当时住院三个多月,医药费五万多一点。后期做了伤残鉴定为双10级。本来这个交通事故,如肇事方购买了交强险,在交强险里就可以把大部分理赔了的。因为从未想过责任认定书上的保单实际是无法理赔的。一来想等老人病情稳定走路没有什么妨碍了,再向保险公司理赔。却因为保单的日期问题造成伤者方向肇事方索赔时,肇事方不配合。而伤者方迫于无奈打算起诉时,诉讼时效已过。像这种情况交通办案警官属于违规操作吗?如果伤者方对于责任认定书上的保单日期提出质疑,并以此为理由要求交警部门延长诉讼时效保护伤者方的合法权宜这样可以吗?谢谢!

2018-12-10 20:34: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客观情况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先立即报警,如果设备受损的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制作事故认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调解的
    (三)当事人拒绝签字的
    【注】如果不适用调解的,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的处理情况:
    (一)如果调解达成协议的持事故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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