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朋友于09年底向佛山市宏基业房产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即10座701号房),当时购房合同的套内建筑面积为90.81平方米,并说明:“上述面积为甲方(注:即房产公司)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该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注:即买受方)提供已经佛山市顺德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所审核确认实测面积的证据。。。。。。”。

产品质量
2018-12-10 23:36: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新的国家级标准———《房产测量规范》,10种情况下建筑面积不计算。  10种情况包括:  
    1.层高小于
    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地下室、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建筑物的空间平台及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筑的房屋;  
    8.活动简易房屋;  
    9.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0.据了解,新的房产测量规范将按精度等级不同,分别允许误差范围为±
    0.
    26、±
    0.
    6、±
    1.4,而旧标准允许面积测量误差为
    1.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签合同时注意事项:
    1、退房协议要看仔细。在买房贷款下发过程中,有的时候会出现很多争议!而且特别是购买期房!在房屋建设当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所以退房协议那一栏需要看看开发商是怎么规定的。

    2、交房标准,交房时间需要看仔细。交房标准需要看看合同上面是否又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因为这是作为以后收房的最重要的依据!而且还需要看看交房时间如果超过。开发商会做出什么赔偿。

    3、赠送面积需小心。有的房子会以赠送面积做销售卖点!可是有的童鞋收房的时候就发现实际面积比宣传的时候要小很多。合同上面又出现了赠送的猫腻!这种时候就等于有理都说不清了。
    所以有赠送的一定要看清合同怎么写的。有利于以后维权!!
  • 购房人签合同前应先看一下前面的说明,明确以下问题:

      
    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虽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编号、印制,但仅是在本市取得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中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

      
    2、合同文本〔〕中为选择内容,并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供房地产商和购房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房地产商和购房人都有权对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3、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示范文本〔〕中内容的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