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今天在租房中介陪同下看了下房子,在看房前,中介让我签了一个居间服务协议。里面说,在服务完成(即我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后,向我一次性收取50%的月租金作为服务费(合同是在晚上,并且在室外给我看的,业务员只提及这个合同是防止我私下与房东交易,并且说看房服务免费,我在没有完全了解本合同的情况下签字的)。后来租房协议没有达成。我在回到住所后看了这份协议,发现协议中写道,中介公司会在我签订租房合同后,向我收取50%的月租金作为服务费(之前并未提及会向我收取费用)。因为我不能接受这条要求,我在未签订租房合同前,与中介公司结束了委托服务。
其中违约责任如下:乙方将房源提供给甲方后,甲方与房主私下成交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交易,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仍按本协议缴足居间服务费,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相等于本协议服务费的双倍违约金。
合同上并未提及我在什么时间内,不能未经中介直接与房东达成租房协议。同时协议上只有我的签名以及置业顾问签名。没有中介公司的公章。同时合同上并没有写明本次看房的房东是谁,看的房子是哪一间。
我想知道,这个协议是否有效。
如果合同有效,若是我朋友与房东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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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基础是
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
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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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房合同期没到期的,单方中止合同的,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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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实际是由中介进行操作的。 签订该协议时交付的款项,一定要注意是订金,还是定金。 签订居间协议后所交付的一般属于定金,一方违约后定金存在没收或双倍返还的效力。
因为居间协议仅是对
房屋买卖内容的简单描述,若双方在
买卖合同签订时,无法针对买卖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则属于不归责任何一方的法定事由,这时可以主张定金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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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中介是不要采取全权委托、独家
代理的方式。对中介的授权进行限制。如代理出售房屋的底价,中介代理权有效期,签订合同或收款有产权人亲自确认方有效,不能按约定时间、价格出售房屋的责任,不通过中介出售房屋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等约定明确。
2、 房屋权属证书有产权人持有。交给中介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标明约束性语言。
3、 坚持交易时是三方共同确认。
4、 签署合同、文件不能留白。
5、 需要中介持有房款的,明确支付房款期限及延期付款责任。
6、 交易价格、中介费、契税承担等约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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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