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电动车,逆向行驶,撞到正在调头的,机动车。 致电动车车主及一名四岁左右的孩子受伤, 大人腿上有擦伤,小孩头部有裂口,目前正在医院检查,事故被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但在医院检查后,电动车车主提出要我们事故同等责任以外一些钱。他的意思是给这个四岁左右的孩子一些营养费。总共是,3000多。这算是讹诈吗?

2018-12-11 09:57: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司机肇事,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这要看是否属于雇佣关系。第一,如果不属于雇佣关系,比如借车。那么根据物权法,如果车主没有将有故障的车辆交付给驾驶人,驾驶人有合法驾驶资格的,车主不承担责任。
    第二,如果属于雇佣关系,比如跑长途货运的,车主有利益关系的,车主需要承担部分责任,该部分责任的百分比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投保交强险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强制义务,因此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责任的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 事故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