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本人于2014年1月24号在邵阳市某新建小区售楼部购买一套147.51平方商品房,商品房总价575947元,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开发商应当在2015年4月30前交房,逾期超过90天开发商需向我支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违约金,逾期90天后我有权解除合同。小区售楼部在8月1号打电话通知我交房,本人未在邵阳市,通过电话了解到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无法出示3书1证1表:《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竣工验收备案表》,合同内规定的设施有些条款还没有建好)。请教律师我需要怎么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现在是否能退房退房后我是否能够立即拿到房款(合同规定退房后90天内开发商必须退换还全部已付款),如果我不退房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我需要怎么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