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咨询一下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应当如何避免认购书产生的纠纷以及购房者应如何维护自身的购房权益?

消费者维权
2018-12-11 15:30: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地产开发商:
    1.开发商拿地的同时就对土地以后的发展方向有了初步的定位,在拿地之后,要对土地的具体规划方向进行细致的定位;
    2.在这里有个条件,就是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
    3.该指标规定了土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主要配套标准等详细指标,同时给出了市政条件。拿到这个指标后,开发商要根据指标限制,结合市场情况制定项目的定位方向;
    4.有的土地是没有该指标的,或者开发商觉得原有指标不是很理想的情况下,需要重新申报指标。
    这里有很多和政府运做的工作,目的就是得到一个满意的控规指标。
  • 购房定金纠纷发生后,作为购房者来说,可能会寻求调解或者诉诸法院请求解决。然而,我们应该如何去预防和防范这类纠纷呢?为了不至于产生对购房者不利的后果,下面有几个在实践中经常用到的解决方法可供参考:  
    1、购房者将交给中介公司或售房者的钱约定为预付款,比如“买方缴纳卖方(或中介公司)1万元,属于预付款,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签订协议,此款全部退还买方”。按照法律规定,预付款与定金的法律性质不同,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合同没有签成,预付款都是可以退的。而定金则不同,如果一方单方悔约,不想买房了,则定金不退。有时并非买方不想买房了,而是没有证据证明;  
    2、买卖双方不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或委托代理协议,而是直接签订买方、卖方及中介公司的三方协议,因为交纳定金并不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  
    3、如果交定金,控制在一千元以下,这样做一是表明诚意,二是一旦有纠纷,定金退不回来这样损失会小;  
    4、如果交了定金,写明一定时间之内(比如30天),买卖双方或者买卖双方与中介方没有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协议,定金交给谁谁退还;
  •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房屋质量低劣型。质量是一切商品或者服务的灵魂,尤其在商品房买卖关系中体现的更加明显。众所周知,由于商品房价值较高,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买受人往往倾其所有甚至举债购买,因此,购买商品房的意义以百年大计来论绝不为过。
    但是,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全然不顾买受人的利益,将开发成本降至不能保证质量的地步,铤而走险,野蛮施工,以次充好,坑害老百姓的利益。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
    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故意隐瞒相关资质型。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哄篇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权属证书缺失型。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拆迁资质,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质的拆迁安置公司进行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拆迁安置公司的报酬有时就是待建的商品房,拆迁安置公司对这部分商品房则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对外销售,签订合同,办理权属证书同样要借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进行,一旦两家产生利益冲突,买受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广告宣传失实型。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人们因相信广告而上当受骗的事经常发生,各种传媒也不断披露或名不副实,或夸大其词,甚至是瞞天过海的广告事件内幕,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因此受到一定的惩处,但其受到惩处的损失与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收获相比微乎其微,房地产开发企业感觉不到痛痒,仍我行我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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