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是一家法律咨询公司,近年来由于经营管理问题,最终导致破产,请问我公司破产的,如何成立清算组织?

企业法律顾问
2018-07-14 20:12: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中原清算组能否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规定管理人主要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保留了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可能。  解散清算中的清算组能否续任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  最高法院在相关规定中提出能够续任管理人的首要条件是清算组成员必须是“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指派的人员。
    此外,清算组成员还应不存在特定的“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要求,笔者认为,解散清算中的公司股东、董事、上级主管单位等,不能以清算组成员身份继续担任破产清算中的清算组管理人成员,但政府部门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属于履行公务,无需回避。
      对于参与解散清算的中介机构,则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参加普通清算的中介机构。在由公司清算义务主体启动实施的普通清算中,参加清算组的中介机构即使之前与公司并无特定利害关系,但其参与清算的身份类似于公司清算义务主体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其履行清算职务受到清算公司股东会等权力机构的约束和控制,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与清算公司存在利益上的一致性,因此,需要回避破产清算。
    二是参与特别清算或司法清算的中介机构,由于此类中介机构参与清算系根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院命令并对其负责,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清算中的公司,如满足相关条件,自可延续承担管理人职责。
    从近两年陆续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券商清算组的组成来看,基本沿用了由证券监管部门确定的参加行政清理清算组的中介机构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这里,就不能仅仅因为上述机构参与了行政清理而认定其具有应当回避的“利害关系”。
  • 公司破产清算顺序如下: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破产企业负债情况;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不作为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 股份公司破产的,要成立专门的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申报后,清算组根据最终清算的财产赔付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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