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程序是怎么走得.事故已立案.交警说他付主要责任我是次要责任.听同事说在七个工作日处理不了或者双方达不成调解就走司法程序有这么一说么.七个工作日是指从事发算起吗?还是调解需要七个工作日.我是被撞一方.撞我的人他的车和车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来.是走司法程序他就可以提车吗?同事说只要不签字他就提不出车来是真的吗

2018-12-12 07:29:0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警察认定责任,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交通行为人具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高度注意,结果避免等一系列义务。
    如果交通行为人发现交警的指挥有误,按其指挥通行有可能造成危害交通安全的结果的时候,就应当履行其结果避免的义务。
  •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何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前述程序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应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