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律师您们好!

我和甲是江苏人,在2001年9月,甲说他在陕西有个叫吴赖(无业)的朋友有能力为我购买到质优价廉的煤炭。我和甲到陕西后,第一次我给吴赖25万元现金,吴赖只给我发了5个车皮煤,价值8万元。(后经公安调查发现这5个车皮煤是吴赖以350元/T高价买入,340元/T低价卖给我的)

9月底,我回到江苏收货后发现利润非常可观,便要求还在陕西的甲找吴赖用余款再发货(25万-8万=17万)。10月初,甲说吴赖又介绍他认识了乙(无业),乙说230元/T就能把货发出,而且款到就能装。于是我经甲第二次又给了吴赖44万元,可是到了2001年10月底,他们也未给我发一两煤,我便找甲要求吴赖退款,吴赖在电话里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与我见面。

在2006年5月,吴赖被公安机关上网抓获,吴赖承认收到我61万元货款,他说经他手给了乙49万元用于购煤,乙后来只给发了8个车皮煤(次品),乙给吴赖是按10万元结算的,乙又扣去了吴赖原欠他的5万元债务,余下的34万元乙都退给了吴赖。当时在我谎称说给他们的款中有26万元是“公款”,吴赖才经乙退给我26万元,吴赖最后仅承认还欠我25万元未还(吴赖共收61万元-给乙49万元+乙退回34万元-退给我26万元=20元现金,再加上吴赖用我货款归还他欠乙的5元万债务,共计25万元)。在2002年下半年,吴赖拿着我的予付款却和江苏的丙做了几次煤生意(有证据)。在2004年元月,因煤生意不好做,吴赖在外地深山里投资20多万元开了家采石厂(有证据)。

在2006年7月份,吴赖在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期间虽承认违约也答应还款,但就是不见诸行动,于2006年8月14日,吴赖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逃脱!

在2007年4月20日,吴赖再次被公安机关上网抓获。吴赖在逃匿的八个月的时间里,还是没有积极、主动支付给我任何款项,更没有采取任何方式承诺返还我货款。

在2007年4月23日,检察院却说吴赖涉嫌诈骗我货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吴赖释放!吴赖至今下落不明!!

目前我们提倡创建和谐社会,执法宽严相济,但对于向吴赖这种多次主观恶意故意违法犯罪行为不予严惩,不是故意放纵犯罪吗?还有好多人受他的骗,权利机关的放纵行为不是与现今创建和谐社会新理念相违背吗?肯求律师、学者提供法律帮助帮助,依法要求检察院机关提起公诉,以保护我们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纠纷
2018-12-12 08:50: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非法集资罪的认定,依照以下几个方面: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客观上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
    那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罪,你可以去检察院起诉他。
  • 诈骗罪的认定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诈骗罪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涉嫌诈骗罪被监视居住,又关进看守所五个月左右会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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