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2年4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方)与(乙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玖佰万元整,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借款期限为3年(分3期清偿完毕)。丙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签订了担保函,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甲方以一栋价值一百六十万元整的别墅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方又以一辆捌拾万元的宝马作(宝马车)和价值叁拾万的四块名表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乙方)如期向甲方提供借款人名币玖佰万元。借款到期后,甲方只向债权人乙方清偿一期的借款,后因甲方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换剩余的两期陆佰万元的债务,在借款之前甲方因欠丁钱不还,丁强行进入该别墅居住,2014年甲方又向戊借款,并将宝马质押给戊,并经甲允许,戊可以使用宝马,甲方的行为阻碍了乙方抵押权的实现。乙方经多次向借款方主张债权和向担保方主张连带责任保证,最终无果。遂向当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和担保人丙偿还本息和违约金。被告怎么办可以减免

抵押担保
2018-12-12 09:27: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质押担保的范围,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担保法关于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不超过主债务范围,而又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说,质押世界上并没有存在期限,但是一定要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报货。质押 担保期限应小于法定主债务期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这些规定表明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还可以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现在借款人死亡,保证人的保证期尚未届满,你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要借款,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1、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短于或等于主债务期限,也不得超过主债务到期后的二年;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
    2、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就是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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