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事故责任鉴定书上看是这样的: 对方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一个十字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没有交通标志控制,必须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我车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交警目前定的是: 对方主要责任,我方 次要责任。

这种案例,基本上看来,我们的赔偿比例是多少开??求大家解释下

2018-12-12 10:08: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解答如下:
    一、造成当事人损害
    1、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二、造成第三人损害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
    (1)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
    (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 十字路口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1、A车在人行横道掉头, 与直行B车发生事故,谁全责?A车负全责。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

    2、交警正在指挥B车通行,A车与之发生事故,谁全责?A车负全责。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3、A车已经转向,但B车依然撞上其装载的超长物品,谁全责?A车负全责。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

    4、A车发现开错车道了,到路口借道,与B车发生事故,谁全责?A车负全责。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

    5、绿灯亮时,A车发现前方B车开的很慢,于是在路口超车,结果发生事故,谁全责?A车负全责。行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