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8月份在外地(县级)当时我是正常行驶(双向两车道)在左道,电动车在右道行驶,而后电动车撞到我面包车车身轮胎位置,电动车一个大人一个小孩。然后报警,报保险车被拖走被扣。当天去医院看门诊一共800,当天也没什么伤者也回去了。  第二天伤者说要住院,我想住就住吧,付了7000,然后把车拿了出来,住了半个月,伤者又说手指有问题,医院查出手指里面的筋断了,伤者要求转院到市级医院。问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说可以转院,然后转院治疗了1个月共15000,回去又休息了1个月。现在人员全部治疗好了,现在就是电动车问题,当时物价部门定损定的500元,对方不同意,说要赔辆新车,现在一直未妥协。    请教:1 所有看病的钱都是我付的,发票都在我这,病例、转院证明、出院证明在对方那。 保险理赔需要病例这些单据,如果没这些单据能不能理赔?   2 电动车定损500,对方不同意,这样怎么解决?是不是找交警调解?   3 电动车的停车费算谁的? 当时定损过交警开出放车通知,对方嫌赔500元太少一直不拿车。   4 对方提出每天10块钱的交通费,是不是合理?保险可不可以报? 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没出 保险是 交强险 三者险 30W   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谢

保险赔偿
2018-12-12 10:59: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按照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是针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属于保险车辆自身的,不能进行赔偿!
    在事故的处理中,首先进行的是交强险的赔偿,和事故的责任比例没有关系。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赔偿最高限额:
    12.2万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事故损失 超过交强险范围的,按照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比例通过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和事故的责任比例有很大的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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