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

为了给我二哥买车,我父亲以自己的名义向本村以及周边村里的人们贷了约40万元人民币的私人贷款,利息都是1.5-2分(即一块钱一个月的利息是1.5-2分)。由于长时间未能偿还,现在本钱和利息共累计约有100万人民币。由于父亲年岁已高(今年57岁),且没有稳定收入,一直以打工,务农为生,实在没有能力偿还这些私人贷款。所以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1.这些人们以1.5-2分的利息放私人贷款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我父亲可以如何维权??

2.我父亲现在在一个养牛场负责给牛拌草,工资月3000元/月。但是这些要钱的人每次去要钱,没钱,他们就要将我父亲带走,不让我父亲正常打工,请问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如不合法,他们再这样做的话,我们是否可以采取报警来维权??

3.假如父亲不在了,我们做子女的是否有责任去偿还这些私人贷款??

由于情况紧急,以上问题的答案对我们都非常重要,希望您能回答的越仔细越好,最好能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谢谢。

消费者维权
2018-12-12 14:44: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的几种后果:
      
    1、以后可能有还款能力的,债务人应分期偿还。
    这种情况是说,债务人暂时无法偿还欠款,但是债务人通过以后的工作或其他行为能够慢慢偿还欠款。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经双方协商,双方无法协商的,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重新签订分期偿还债务的协议书等。
      
    2、失去还款能力的,就债务人现有财产进行偿还。
    此种是指债务人目前没有偿还债务的可能性,且债务人已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实不可能再有凭借其自身努力而增加财产的可能,那么法院在执行时只能就债务人现有的财产进行偿还。
      
    3、恶意不还的,债务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的,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
    民间借贷实务中,几乎所有的借条都没有对还款是对先还本金还是利息进行约定。
    对还款方而言,会主张自己还的是本金;而对出借方而言,会主张还的是利息;当然这是针对没有全额清偿本息的情况下而言的。
    法律对还款顺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参照其他的法律条文规定,得出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结论。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借高利贷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的利息即可。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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