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2015年4月12日我在超市购买了一个商铺,(甲方全额购买,乙方许可的第三方使用本合同商铺/经营和管理)签署了一张商务大厦购铺协议书和一张商务大厦租凭协议书,还有一张收费收据,之后又在2015年5月16日签署了一式三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之后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至今没有给甲方发放一份,也没有发放房产证,购买商铺的注意事项和我需要拿到手里什么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房产证的产权是谁的?(我现在手里有一张商务大厦购铺协议书和一张商务大厦租凭协议书,还有一张收费收据这些文件有法律效力吗?)跟开发商索取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说正在审核,这个审核大概需要多长时间?产权登记我的名下,需要跟开发商索取房产证吗?

2018-12-12 19:02: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
    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 一般来说,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就签订了预售合同,应该认定无效。但是如果在购房者起诉前,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则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关于商铺买卖合同的问题,
    1、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就是有效的。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违约金的约定必须一致,因此,不能因为违约金约定不对等,而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2、但是,如果违约的一方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一般超出实际损失的30%可认定为过高),违约方可要求人民法院适当调低违约金。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违约金做出裁决。
  • 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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