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么?

仲裁
2018-06-14 06:52: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条约或一国法律所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及办事机构设置、组织章程、行政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则的仲裁组织。现在,如果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一般都提交常设仲裁机构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常设仲裁机构已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组织形式。  常设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分为如下几类:  
    1.国际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分为全球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区域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2.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分为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地区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3.行业性的常设种裁机构。这是设立在各行业协会中的各种专业仲裁机构。
  • 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须提出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则可向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所在地位于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也加入了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则申请人可以根据该公约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挂靠裁决时,应按其要求提交执行申请书并附具仲裁协议和裁决书的正本及其相关的译本等证明文件。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根据该公约在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得以执行。
  •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时涉及的内容如下所示: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总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结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仲裁协议如被法院最终认定为无效或不能执行,法院的裁定不能上诉。  
    2.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撤销仲裁案件。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奥台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在确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时,一般按照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来确认。如果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我国一般适用仲裁地法律确认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