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80年购买了一处私宅。原房产证上注明该房屋“可典卖、可赠送、可转让”。大约150平方。总价1000元(等于当年一个公办教师不吃不喝36个月的工资)。在当地县政府缴纳了所谓的“契本契”,当时的契本契税率6%,共60元(等于当年一个公办教师不吃不喝2个月的工资). 但是没有办理过当年的“新”房产证。所以我手头只有原房主的房产证、购买契约和本人的契本契缴纳发票。请问该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