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1年,债务人吴某借我家50万元,利息为一分五,一直偿还了13个月的利息后就没再还。期间我爸爸一直联系他,他总是关机。在2014年10月份的时候终于和他重新签订了借条,内容是借期为一年,把之前所欠的利息还上,并把50万本金和之后的利息还上。可是签订了借条后,吴某又消失了,我们一分钱也没见到,给他打电话不是关机就是停机,他2015年10月份给我爸发短信会尽快还钱,但之后又没音信了,2015年12月份给我爸打电话说他在上海要帐,等要来钱就还钱,但是现在还是联系不上他。

我家如果起诉他的话,我估计也只能把起诉书公告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然后开庭的时候他也可能不来,缺席判决。诉讼费和执行费都是我家承担是吗?如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我们即便胜诉也没有用对吗?

2018-12-13 05:24: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债务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诉讼时效的问题,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而中止;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该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暂时没有现金,可以与对方协商,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即使协商不成,对方起诉到法院并胜诉了,也可以就执行达成和解协议,但以后如果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事实上,没有现金,不等于没有其他财产,也不等于将来也没有钱,对你名下的合法财产是可以执行的,对你的收入,也是可以提取扣押的;即使是唯一的住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也是可以执行的。
      
    一、《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执行和解: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提取收入: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 债务纠纷诉讼费用,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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