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协议书 感情破裂感情不和 有一个不满一岁的宝宝

离婚
2018-12-13 08:50: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下列情形属于常见的感情破裂认定情形,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重婚,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
    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4、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包括受对方虐待,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家庭暴力包括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5、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离婚可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前者需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后者需要一方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判决离婚。
      男方:陈××,×年×月×日出生,现住址:×××,身份证号码:
      女方:李××,×年×月×日出生,现住址:×××,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城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取名陈小×。现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男方陈××与女方李××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陈小×由女方抚养,抚养费支付及探望方式如下:
      
    1、男方应支付的抚养费为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应支付人民币2000元,至18周岁止。
      
    2、男方应每月_____日前将抚养费存入女方指定的××银行帐号:__________。
      
    3、男方每月探望婚生女陈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的第二及第四周星期五下午由男方父亲×××/母亲×××自行至学校将陈小×接回男方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陈小×返校。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双方婚后以男方名义购买的现住房(即×市×区×路×号×室)归女方所有,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该房屋内的现有家具、家电归女方所有。
      
    2、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
      
    3、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男方应于离婚登记之日前将所有个人用品从现住房搬出,否则视为放弃。
      
    五、其他协议事项:
      ××××××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章)           女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