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前几天,因为自己有急事想请假三天,我是做美发的,因为店里师傅只有我和一个店经理,我走了店里肯定忙不过来,但是我也提前跟老板说过,因为过年店经理请了半个月,当时老板说经历回来了再说,等经理回来我请3天老板不同意,但是我又不得不走,然后老板就说没批准请一天按旷工算,旷一天就要扣我360元,旷工3天就按自动离职算,后来我没办法就旷了两天半,估计被扣了一千多,这老板我来的时候劳动合同也没跟我签,并且任何规章制度也没跟我说,就说了个上班迟到一分钟一块钱,然后我心里想这老板太抠了,等20号发工资我就我走了算了,20天工资都不要了,因为在这里上班被压了20天,结果可能老板察觉了,到20号一分工资都没给我,说什么要顺延够20天才有的工资发,当天我就跟店经理反应,结果根本不甩我,叫我安安心心上班,后来我继续说,然后经理说,别在这里吵,在吵我一分工资都不给你,你又能怎么样,然后我就说有监控,他说监控可以毁了,后来我就没说了,但是现在心里很忐忑,不知道该怎么办,老板到时候还不知道要以什么手段来扣我工资,哪些工资都是自己辛苦赚来的,现在根本没心情上班,但又不得不上班,哪经理也是店里的股东,我该咋办?

2018-12-13 08:53: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国家规定的日工资计算方法系数应该是
    21.75天/月。

    1、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2、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21.75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21.75×8)=月工资收入÷174。

    4、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履行好工作考勤、领取工资手续,妥善保存工资记录。
  • 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派遣公司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按照规定应当是劳务公司给劳务派遣工发放工资。但是根据小编在劳务市场上的了解,不了与劳务公司合作的企业,都选择由企业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因为企业怕有的劳务公司收到企业的钱不给劳务工发放工资。不管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是由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小编觉得不管是谁发,只要不克扣派遣工工资就可以了。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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