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辞职时和公司提出补偿的问题。

我是从2005年7月开始到现在,一直在一家私企上班,而且公司也没有和我们签订合同,只是和我们每个月工收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和毕业证原件。后来我们也要求过和公司签订合同,但是公司领导没有同意。从2005年一直到2009年中,公司业务一直不怎么样,在2009年底开始,公司开始盈利,直到2016年,公司效益因为各方面原因逐步没有多少收益。所以在2017年春节后开始给我们还在公司上班的员工每个月按2600元发工资。但是突然在2017年底11月份和我们谈话,要在2018年开始不在继续给我们发工资 ,按照合伙人模式来运作,而且也是口头约定,没有任何书面的协议。我们当时没给他回复,所以在2018年1月11号通知我们按照合伙人模式来运作,可是却把2017年12月份工资也没有给我们发,我们和他理论,他给我们的答复是我们理解错误,2017年11月份说过后从2017年12月开始就按照合伙人模式。我们几个一直到现在没有一分钱收入没有,而且公司的业务也是没有任何发展前景。

我想着如果我和公司提出辞职,能不能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和公司索要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果我提出辞职申请,公司领导不予采纳,拒绝补偿的话,需要怎么解决?

2018-12-13 14:12: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签定合同必须是合同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强迫他人签定的合同是可撤消的.公司以不签保证函不给档案和社保手续为由强迫劳动者签定保证函是违法的.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你在终止合同关系后还应当对在原单位知悉的商业秘密等承担保密义务.公司应当无条件给你档案和转移社保关系.

  •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5.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 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为你购买养老保险违反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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