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前要求做疾病鉴定再理赔,鉴定费用800元,请问这个费用应该由哪方承担。 问题补充:我们是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的保单,现在病人情况依然没有好转,问题急需解决,希望您尽快回复,不胜感谢。

2018-06-14 07:26: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发生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的事项,可以主动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具体可参考签订的保险合同。机动车车辆保险险种:第三者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保险;无过失责任保险;车辆停驶损失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自燃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新增设备损失保险;车上责任险;盗抢险。
    机动车保险合同各方主体
    1、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其他的保险金权益人;
    3、保险合同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业务员、保险公估人等。
    第三人责任强制险:指为了保护行人、其他车辆驾驶人等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责任人无力赔偿受害人而强制要求机动车预先交纳的保险费。根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上述相关费用。
    索赔第三者责任险时的注意事项
    1、出险时,应按出险当地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2、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费用单据。保险人无异议的,应在10日内赔偿结案;
    3、出险后,无论赔偿是否达到保险赔偿限额,保险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4、出险后,事故责任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被保险人可向第三方索赔,也可向保险人索赔。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力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 1、首先重大疾病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对于分红险看是否有相关的死亡以后保险条款,除非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合同是无效的,其他人身保险是不需要被保险人同意的
    2、需要确认这几分保险的投保人是谁,投保人是具有主体资格的,如果是代为签字作为投保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没有经过追认,是无效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