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一家近30年一直同父母住在一套房子里,房子是父母的,其中两间是我们住的,弟弟从外地来住在其他的另外一间,一天他强行闯到我们的房间,请他出去,他就是不出去,并故意摔坏了我的笔记本电脑,这台电脑是我儿子(正在上大学,每周回来都要用这台电脑)用休息时间去肯德鸡打工挣来的第一笔钱买的,价值八千多元,当时我就急了,怕他继续砸其他东西,就往外推他,结果两个人就动起手来,打了几下后,我以为就完事了,没想到他到厨房抄了把菜刀出来,照着我脑袋就砍,当时我拼死抓住他拿刀的那只手,就在夺刀的过程中,两人都受了伤,他摔到花盆上,咯到肋骨(诊断一根肋骨骨折),我的右手掌骨末端在抢他的菜刀时粉碎性骨折,后来医生说有可能会引起手指功能损伤,我抢下菜刀后争斗就结束了.后来他威胁我,说他受了伤,要不然就送我去坐牢,否则就1.赔偿他一百万;2.把父母的房产给他;3.把母亲的所有存款和现在的工资折都给他,(因母亲90多岁年纪大了,近几年把她的存款和工资折交给我们代管,有亲笔签字的委托书)4.要查看我们一家三口的所有存款和身份证,并复印给他复印件;5.承担他的因受伤引起的糖尿病后遗症的一切费用;6.承担今后一直到死的一切生活费;7.要赔偿他精神损失费(数目未定);8.还要当众给他赔礼道歉.请问专家律师,这些都是合法的吗?我的骨折谁来负责呢?非常抱歉,因第一次上网咨询专家,所以刚才没把全部案情都说出来,耽误您的宝贵时间了,对不起! 我们一家近30年一直同父母住在一套房子里,房子是父母的,其中两间是我们住的,弟弟从外地来住在其他的另外一间,一天他强行闯到我们的房间,请他出去,他就是不出去,并故意摔坏了我的笔记本电脑,这台电脑是我儿子(正在上大学,每周回来都要用这台电脑)用休息时间去肯德鸡打工挣来的第一笔钱买的,价值八千多元,当时我就急了,怕他继续砸其他东西,就往外推他,结果两个人就动起手来,打了几下后,我以为就完事了,没想到他到厨房抄了把菜刀出来,照着我脑袋就砍,当时我拼死抓住他拿刀的那只手,就在夺刀的过程中,两人都受了伤,他摔到花盆上,咯到肋骨(诊断一根肋骨骨折),我的右手掌骨末端在抢他的菜刀时粉碎性骨折,后来医生说有可能会引起手指功能损伤,我抢下菜刀后争斗就结束了.后来他威胁我,说他受了伤,要不然就送我去坐牢,否则就1.赔偿他一百万;2.把父母的房产给他;3.把母亲的所有存款和现在的工资折都给他,(因母亲90多岁年纪大了,近几年把她的存款和工资折交给我们代管,有亲笔签字的委托书)4.要查看我们一家三口的所有存款和身份证,并复印给他复印件;5.承担他的因受伤引起的糖尿病后遗症的一切费用;6.承担今后一直到死的一切生活费;7.要赔偿他精神损失费(数目未定);8.还要当众给他赔礼道歉.请问专家律师,这些都是合法的吗?我的骨折谁来负责呢?<p>非常抱歉,因第一次上网咨询专家,所以刚才没把全部案情都说出来,耽误您的宝贵时间了,对不起!

2018-07-15 09:43: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打架造成骨折,应当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应当安排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承担责任并且赔偿损失。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

    就广义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多种功能,如补偿功能、惩罚功能、抚慰功能、调整功能,等等,但是作为财产赔偿,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补损害。
    就财产损失而言,赔偿的目的完全着眼于填补损害。精神损害是无形损害,绝大多数的精神损害无法用财产的标准加以衡量。但是,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确的填补损害并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能。
    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却是一致的。

    (3)我国民事立法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两个条款均规定有"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与该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责任方式中的"赔偿损失"系同一概念。
    因此可以理解我国的赔偿损失责任方式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这样可以构成一个逻辑分明、层次清楚的完整赔偿结构。既然如此,确认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根据。
  • 委托合同也叫委任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同意为其处理的契约。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人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是否收取报酬可以将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
      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
      最后一种损害是受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自然应当由受托人予以赔偿。前3种均是为委托人利益而造成的损害,涉及到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分情况认真研究。  第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受托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务或者指示中有过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下的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即:损害是由谁的过错造成的,谁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过错,就是指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  委托人的过错就是委托他人办理事务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包括委托人指示不当和对损害应当预见但因疏忽而没能预见。  受托人的过错就是违反了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的义务,受托人越权而造成委托人损失是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
    受托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认为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不同。受托人有报酬时,处理委托事务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偿处理委托事务的,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
    也就是说在无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而在有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具有一般过失,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