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有这样的情况向您咨询。我工作于中日合资企业:长春富维丰田纺织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简称CFTB(企业由长春富维集团和日本丰田纺织控股),公司日方进行百分百股权转让,由第三方公司富维安道拓简称CFAA(也是富维集团子公司)接收。但是出现这种情况,接收方安道拓提供给办公室职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给办公室以外的工人编制人员签订第三方劳务合同。

CFTB的解释是:我方已经考虑了大家工作的延续问题,所以提供了工作,尽管是第三方劳务合同。同时,鼓励大家去CFAA就职,同意就职的人员,包括办公室职员和一线工人,给予1/2N的“激励金”,不愿到CFAA就职的,给予N+3的补偿金。

那么就合同和补偿金的方面,我向公司提出疑问,因为我本身与CFTB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到CFAA就职工作,就要签署为期2年的第三方劳务合同,每2年一续签。加入签订第三方劳务合同,那么基本工资基数,以及保险和公积金等基数都变少了,个人觉得这并不合理,其次,关于补偿金问题,个人认为,由于公司股权变更导致我现有合同与接收方合同性质不一致,我不能签订劳务合同,那么我有权拒绝签订并要求赔偿。应当属于公司变相的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应该给予2倍赔偿而不是N+3

今天公司人员来进行个人答疑,我就上面的问题和疑问,询问了公司人员。公司人员给予的解释是:依据劳动合同第40条第三款依据公司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指公司的经营项目由4项业务缩减到只有1个项目业务)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与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依据劳动法第47条经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即为:N,而公司给出的N+3是合理合法的。

对此,我又提出:如果拒绝与劳务签订合同,原合同应该持续有效,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人员回答:原无固定期限合同持续有效,但是,到CFAA正式接收CFTB这项业务后,日方(TB)撤出,该合同自动终止,赔偿方案仍旧是N

请问律师,公司所指定的赔偿方案以及合同上的变更是否合法?公司给予我的答疑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13 22:15: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在你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你月工资的倍数来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三方协议不算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
      三方协议是指导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签订签订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签订时间不同。
      三方协议是学生在校期间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是在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到单位正式报到后签订的。
      
    2、主体不同。
      三方协议的主体是三方,即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两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3、内容不同。
      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劳动合同是记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法律凭证。
      
    4、目的不同。
      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而劳动合同主要是劳动关系确立后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5、适用的法律不同。
      三方协议的制定、发生争议后的解决主要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民法》、《合同法》等,而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发生争议后主要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解决。
  • 下列情形下,即使由于劳动者的单方面原因解除老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其支付符合法律要求的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劳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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