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月薪5000千,试用期一个月,一个月后月薪6000。他们不签合同,也不买保险。
等我上完一个月试用期后却说要延长试用期3个月。我没同意。
因为试用期期间双方都有选择的权利。所以我就直接拒绝了。
然后日方要求我多上半个月班,这半个月的工资还是按5000计薪。我当然不同意了,因为我已经在找新的工作了。国庆过后又有面试。
再然后,他们说我 契約違反。日方就直接说不付我工资了。我一气之下,直接回复说要去劳动局告他们。
对法律这一块我不了解,还请您帮忙出出主意。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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