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在一家日企小鞋厂面试当天上班。

说好月薪5000千,试用期一个月,一个月后月薪6000。他们不签合同,也不买保险。

等我上完一个月试用期后却说要延长试用期3个月。我没同意。

因为试用期期间双方都有选择的权利。所以我就直接拒绝了。

然后日方要求我多上半个月班,这半个月的工资还是按5000计薪。我当然不同意了,因为我已经在找新的工作了。国庆过后又有面试。

再然后,他们说我 契約違反。日方就直接说不付我工资了。我一气之下,直接回复说要去劳动局告他们。

对法律这一块我不了解,还请您帮忙出出主意。我应该怎么办???

2018-12-13 23:40: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因此,即使是试用期,也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应当另外支付李某7月份和8月份两个月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能仅约定试用期,如果只约定试用期的,那么该期限即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即使是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市社会保险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只要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又没有为求职者缴社保费的,如果求职者在工作当中出现一些意外,如发生了工伤等,所产生的费用都由企业全额负责。
  •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禁止设定变相试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 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边签字或许盖章即可收效,不必劳作局盖章也收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则劳动合同的建立需求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边依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清晰无误地表达其实在意思。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从劳动者第一天上班起,实际就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明确有规定在首次劳动合同签订时必须明确试用期,另还确认了试用期的最长时间;并且有规定必须注明劳动合同期限,这个起始时间是以你入职日期开始计算的。
    3.在计算员工工龄是均会是以员工入职日期起计算,而不会以试用期满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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