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2010年12月我方骑摩托车途中与货车相撞,我方摩托车行驶证未检(06年检的)法院判决同等责任,我方另投保了人身意外险,但保险公司以车辆未检为由拒绝赔付(免责条款:驾驶无有效证件的交通工具),请问我方行驶证属于无效吗?保险公司做法是否合理,可以要求赔付吗?应该如何办理?

保险赔偿
2018-12-14 01:19: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首先是报警,交警会将情况记录,拍照。然后去处理中心,会有警官定责。一般来说正常情况下,追尾别人是全责,倒车撞别人是全责。如果有违反交通规则,则可能是全责。定责结束后就知道是谁的责任。
    然后责任方保险公司会对事故赔付。
  • 交强险范围内不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等责任的话双方各自承担50%。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如果双方谁有保险,就可以用保险公司赔偿。
  • 赔付标准是根据你的使用年限,与买的车损价格进行折旧就是保险公司要给你赔的数额了! 车损险保额的年6%折旧来计算,折旧年限根据行驶证初次登记来算。 申请按报废处理,还有40%的完好,一但按报废处理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他是要扣除完好的,不会按100%的损失来给你核定赔付,而对于使用车的人来讲,那就失去了使用价值,而残余价值也就失去了使用功能,除非你把剩余的完好件再卖给修理场,他们也可以再利用的,但这时也不会把40%的价值全部的变现,这也就是说,出现了贬值损失,这部分损失只有由自己承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贬值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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