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上诉人张链成,男,195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址:......被上诉人许淑华,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对沈阳于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于民一初字第643号不服,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一,请求撤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1]于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 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上诉人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2008年2月29日结婚,同年9月5日离婚,2008年4月17日购买房产一处,地址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7-2,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写个字据,证明买房首付是上诉人出资,今后20年还贷也要由上诉人还贷,今后人老了,不要撵上诉人走人,可被告不写,而引起离婚,后经夫妻双方协议,于2008年9月5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定了离婚协议书一份,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7-2,面积为49.4平方米的房产,在离婚后归男方所有。但在签定离婚协议书之后直至今日,被上诉人许淑华亦未履行其帮助上诉人张链成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给上诉人带来诸多不便,并给上诉人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首先,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定的,并且双方已达成合意。 其次,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处理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即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7-2,房屋产权人许淑华的产权房,离婚后归男方张链成所有。 故本案双方在签定离婚协议书之后,该处房产应当归上诉人张链成所有。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上购买人为许淑华,且房屋低压贷款的借款人为许淑华与张链成,但首付5万元由上述人张链成出资,并且双方协议之后的房屋20年贷款也由上诉人张链成交付。 其次,根据夫妻双方的离婚约定,在离婚后该处房产应当归男方所有,上述人与被上述人在2008年9月5日就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上购买人为许淑华,且房屋低压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为许淑华与张链成,但是在2008年9月5日双方签定离婚协议之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就应当归上诉人张链成所有,故该处房产所有权应当确认为上诉人张链成所有,综上,本案中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7-2,房屋的所有权应当确认为上诉人张链成所有。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 年 月 日

离婚
2018-12-14 06:20: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亦不能说明本案存在其它不能继续履行的法定情形,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等继续履行之义务。
  • 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
    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10以上的孩子,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若有两个小孩,原则上是一人抚养一个小孩的
    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
  • 如果夫妻未对财产进行书面约定,且公公赠与时未确定只归夫一方的财产,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