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求助;医院将一患肾结石的病人发生医疗事故至死亡,该如何赔偿?谢谢!

医疗事故纠纷
2018-12-14 13:02: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确定是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话,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等、丧葬费等。医疗事故会比较复杂,要封存好医疗资料,做医疗事故鉴定。
  • 审判实践中有人提出,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应就近治疗,需转院治疗时,应经原就诊医院同意。还有人认为,患者门诊治疗费用,一般不应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对此不应过分苛求,应根据案件综合情况予以认定。一方面,患者有权根据病情和医疗机构治疗水平、技术条件、服务质量、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等具体情形选择就医医院。如一味硬性以“就近就地”进行限制,则剥夺了患者的选择权。医患关系中,患者处于弱势地位,医院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不同意患者转院,实际上可能导致患者的利益再次受到侵害。另外关于门诊治疗费用的问题,有时患者因受经济条件限制,本应住院治疗但因无钱住院只好到门诊就医治疗,如对门诊费用不支持,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为防止少数患者有意扩大医疗费用的支出,法院对患者提供的医疗费证据,应当认真审查。如受害人用药、转院是否合理,总体花费与病情是否相符,用药与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是否相关,门诊费用是否系因医疗事故而发生的支出等等,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确认。
    《条例》第50条第
    (1)项对医疗费的规定不尽完善,只提到“凭据支付”,未提及“病历和诊断证明”,这是该条的缺陷。对此,可参照《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按照《条例》第5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患者主张后续治疗费的,应当要求患者举证,举不出证据,则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患者不能另行主张。一般应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来确定患者的后续治疗费用。对个别医生或有些医疗机构出具的后续治疗费的证明,应进行认真审查。
  • 医疗事故纠纷要看患者死亡的原因以及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患者的死亡是因为医院的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导致的话,根据过错情节来确定是医疗过错或者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没有过错,那既不是医疗纠纷也不说医疗事故。
    但是具体情况要看你能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果涉及费用较大,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全程帮助。
  •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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