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

???在武汉的常阳.永清城以12.2万元买了地下车位,没有产权,签的“车位租赁合同”,开发商不开发票,只开收据对吗??

????另外,租赁合同中注明“租期从合同约定之日起至租期满20年止。欺满后由乙方免租金继续使用该车位,不再另行签定租赁合同,直至2074年8月27日”(2074年8.27.是土地到使用期的时间)。?其中也没有说明期间是否可以转让、转租。请问:这样的合同对将来的我会产生麻烦吗?

谢谢

2018-12-14 13:08: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物权法》规定: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证明,因此,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从法律上来讲,还不能确定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这样的房屋是无法进行转让的,此种房屋一旦转让,可能会因卖方不具备对房屋的处分权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或在房屋过户时遇到障碍,从而无法实现房屋交易。此种二手房禁止转让。
  • 不是所有的房子都可以转租,只有满足以下情形的承租人才可以把房屋转租:

    (1)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不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 租房合同又叫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满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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