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辆电瓶车相撞了 电瓶车上带的人员受伤了 我也报了交警也打保险公司电话了 然后送伤员去了医院 医药费我也垫付了 结果去交警队对出责任任定书的时候 伤员说不认识电瓶车驾驶员 也找不到电瓶车驾驶员 交警队一定要电瓶车驾驶员和保险证明 该怎么处理 和怎样出责任任定书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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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
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
诉讼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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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起诉对方;
2、起诉的项目包括医药,误工,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在诉讼的同时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
3、定残后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4、诉讼的主体包括对方的司机和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5、如果对方的开车行为为职务行为可以将公司一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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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从目前各国规定的发展趋势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到严格责任,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体现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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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