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请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里的: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的条款还有效吗?

如果有效,那应该怎么计算我的工资呀?

谢谢!

社会保障
2018-12-14 18:08: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本单位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就是全年工资总额,除以在岗职工人数,就是年在岗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是指,各单位在报告期内(月度、季度、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均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平均工资”如何计算:职工平均工资等于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平均工资”的计算一方面取决于职工人数的统计范围,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工资总额的内涵。
  • 在年薪制的情况下,将年薪制中的部分按月度工资形式发放,另一部分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形式发放,二者之间发放数额的安排上,先用足年终奖中适用低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余下部分每月平均发放,可以让个人税后收益最大化。
    现以年薪一百万为例:假设把月度平均发放数与年终奖各安排一半。那么年应交个人所得税额为正如一楼计算的结果为25万元多。
    如果先先用足年终奖中适用低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既本来计算年终将的适用税率为30%,那么低一级税率为25%。而税率25%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为月所得额为35000元。把35000乘以
    12. 总额为42万元,作为年终奖。其余作为平均12个发放。结果:年终将应交个税: 420000×25%-1005=103996,月度工资580000÷12=48333 (48333-3500)×30%-2755×12=
    128338.8
  •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对中午吃饭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有没有规定?  国家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三类。其中标准工时制的要求是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所以,“朝九晚六”是现在非常常见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方式。上午九点上班,晚上六点下班,期间一共九个小时,去除中午吃饭一小时,正好是八个小时。一周工作五天,一共工作四十小时,正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工时制的要求。
      有些人会问,中午吃饭也是工作需要呀,为什么中午吃饭的那一个小时不作为工作时间呢?而且确实也见过有些公司,将中午吃饭时间纳入工作时间,可以做到“朝九晚五”的,那样日子就要幸福得多了。
      没错,确实有些单位实行“朝九晚五”,早一个小时下班,可以适当避开交通高峰。但是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中午吃饭时间必须计入工作时间,因此,单位不计入的行为是合法的。
    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午饭不计入工作时间有利于其劳动力价值最大化。在这样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大多数单位自然就采取“朝九晚六”的工作时间了。

  •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根据以上,变更劳动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的案例实在太多了,现在,无书面变更协议的,变更行为无效。
    4、建议提请劳动仲裁并对相关项要求双倍赔偿。
    5、最好委托律师代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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