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吴某与李某从2010年1月确立了恋爱关系,于今年3月15日领取结婚证,并定于5月2日举行婚礼。3月28日,吴某出差不慎因车祸身亡。 经查明两人虽领取了结婚证但一直未同居,婚前两人有2万元积蓄,还共同购置了结婚用品。在处理上述财产时,李某与吴某的母亲发生争执,诉至法院。问:1、哪些财产属于吴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 2、对吴某的遗产谁有继承权? 3、财产应如何处理?

2018-12-14 18:19: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您好,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共同继承是指继承人为数人,即为两人以上共同继承遗产。继承人的数量以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数为准,而不以实际继承的人数计算。例如,继承发生时享有继承权的可能是多数,但因有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被剥夺继承权,最后可能仅有一人参与继承。
    但只要继承发生时继承人为两个人以上,就属于共同继承。共同继承需要解决的问题较多,以致它比继承人为一人的继承复杂得多,也容易引起纠纷。

    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在财产上的一切权利,除了根本不能转移的以外,均归属于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所有。
    当继承人、受遗赠人为一人时,不发生共同继承或共同受遗赠的问题;当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数人时,则发生共同继承或共同受遗赠或二者混合并有的局面。尽管对共同继承的性质有不同看法,但我国民法理论界认为,应该采用共同共有说,即各继承人、受遗赠人对遗产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