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好:   我在深圳这家厂做了快8年了,9月13号突然接到厂里发给我的《停工待岗通知》如下:  杨某某同志:   因订单及资金的影响,造成公司经营困境,现公司研究决定,并报职工代表大会批准,需停工待岗,停工日期由2011年9月13日起至2011年9月20日止。你属于停工待岗员工之一,请你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到行政部办理停工待岗的相关手续。   本公司将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发放停工工资待遇,停工员工必须按照正常作息时间接受公司的管理。   特此通知! 深圳XXXX公司行政部     第一次停工待岗结束,我9月21号到车间上班,刚上不到一天班,当天下午又接到了厂里发给我的《停工待岗通知》,第二次的内容除了日期不同之外其余都全部跟之前一样,第二次停工待岗日期则是9月22号至9月30号结束。 我们厂有大概500多人,就单独让我一人连续两次停工待岗,厂里的目的是要用这种方法逼走我辞工,但我不甘心辞职。我想问下各位,厂里单独让我一人连续两次停工待岗这样的做法符合停工待岗条件吗?我该怎么办呢?是否可以以厂方违法停工待岗,变相逼迫员工辞职和《劳动合同法》38条第一项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胜诉的把握大吗?    盼回复 万分感谢!

仲裁
2018-12-14 20:22: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明确劳动争议的范围,对于依法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合法、及时、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结多年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如何赔偿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如果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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