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2年进入国企当时签5年,在2007年又续签了5年,2009年我辞职,单位要我交违约金和培训费用,而且单位将出国验收设备也要算作培训费用,但是单位在所有培训时候都没有和我签署培训协议,在原有的合同里面也没有注明违约金金额。我看了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单位的这种做法违背了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我应当如何对单位说,如何提走我的档案和社保关系。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14 23:51: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 若是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第一,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并且劳动合同应该一式两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第二,辞职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在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的,单位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劳动者无需遵守。
    第三,关于违约金条款,并不是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情况下并且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并且约定了服务期限的,在服务期未到期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辞职的,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违约金。
  • 法律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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