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0月16日进了北京一家餐厅工作,当时和经理说好了只在那干2个月,因为12月20我有事要离开北京.?
由于离职要事先申请,我昨天(12月5日)向经理申请12月18号辞职,可是经理却反悔了,说快过年了如果辞职就会缺人,从而不批准辞职,而且对我说要走可以,但是1000元工资是不会发给你的.?
那1000的"压金"是半个月的工资以及300元的工作服装压金,还不包括我的提成,还有进入这家餐厅时没有签任何的协议.?
由于我是外地人,感觉在这样的工作自己的应得利益得不到保障,,那1000元的工资我觉的是我应得的,凭什么任由人这样压榨??难道餐厅连合同都不签,我还得为它在这干一辈子吗?难道我只有干到他让我走为止吗??
我感觉很气愤,虽然1000元不多,但是这是我劳动成果,我不能眼看着让人这样悔辱我的利益,因而我想请问我应该怎么样才能维护我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