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aaaa一桩医疗事故罪窝案

我有一个案例,请先生您鉴赏!一个健康人,由于劳累过度,心脏出现暂时缓慢。住院医生采取捏造病历、毁灭病历、涂改病历和篡改病历,以及放弃关键检查和停止有效治疗,并使用安眠药制造重病假象的恶极手段,终于冒天下之大不韪,给我健康心脏安装了没有任何作用的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住院病历存在6个隐匿、二个篡改、一个涂改、一个放弃、一个谎言、四个捏造、八个欺骗及两次阴谋害命,触目惊心。

更让人震惊的是,不法医生给患者使用进口安眠药,使我出现头疼欲裂、恶心呕吐,意识模糊,于是医生终于实施了手术。

由于痛苦不堪,安装四年后,我被迫第二次开胸将起搏器挖出来,挖出后,经国家级鉴定单位鉴定,我没有安装永久性起搏器的任何心脏病(见司鉴中心[2011]临鉴字第1007号)。因手术失利,造成我右膈肌神经线崩断,导致右膈肌麻痹以致瘫痪(膈肌是三大呼吸器官之一),常年遭遇呼吸困难,终生残疾!

挖出后发现居然是一个没有三证的假冒伪劣起搏器。为了使该起搏器身份合法化,国家药监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内鬼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医院以此为王牌证据,立稳墙头,十年屡屡将我打败。我向辖区公安局报案,说是部队案件不予受理。到医院上级保卫部报案,仅接待了一次,让我到医院保卫科报案,该科说管不了。让我到上级保卫科报案,但这次连门都进不了,他们串通一起,将我当皮球一样踢来踢去,一踢就是十年。这个案怎么报?请求给个指导意见。谢谢!

医疗事故纠纷
2018-12-15 06:03: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如果医院不存在过错则不是医疗事故,如果有过错则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建议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根据鉴定结果,判断医院的责任有无或者大小,然后主张你的权利。如果确实是医疗事故,你可以到当地卫生局要求封存医疗档案,后经设区的市一级卫生局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或者直接到法院起诉,委托鉴定,然后按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规赔偿。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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